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业务告知书
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业务告知书
提 取 业 务
一、非销户业务提取条件、材料及时限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冻结,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等行为外,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棚改住房、车库
1、购买期房
(1)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税发票(或增值税发票)或收据原件。
(2)购房人、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购买现房(含二手房)
(1)购买现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税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原件。
(2)购买二手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票据和销售不动产税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原件。
(3)购房人、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上述两种购买方式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3、回迁安置自住住房
(1)提供回迁安置或房屋产权置换合同(协议)、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本人补交差价款票据原件。
(2)购房人、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3)提取额不得超过回迁安置补交的差价。
4、棚户区改造住房
(1)提供拆迁协议、棚户办确认书、新房合同、交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2)购房人、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购置车库
(1)所购车库在乌海市辖区内,并与其住宅在同一小区。
(2)提供购置车库网签合同或车库的产权证明、不动产发票或收据原件。
(3)与购置车库同一小区的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购买人身份证原件。
(5)提取额度以购置车库收据金额为依据,最高不超过15万元。
6、特别说明
如《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有人为配偶或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供家庭成员户口薄、夫妻结婚证原件,提取人、配偶、未婚子女身份证原件。
7、提取时限
(1)高层(7层以上)为4年内,多层为3年以内,以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二手房自产权过户日2年内,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间为准。
(2)同一套房只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缴存职工在本地或异地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并且按《借款合同》已经正常还贷一年以上(未还清)的借款人及配偶,即可申请办理提取还贷手续。
1、提供征信报告(贷款用途必须为住房)或《贷款合同》、还贷银行卡原件,近12个月银行扣款流水账单原件1份。以上三项扣款账号必须一致,如有换卡(换折)需出具银行的关联账号证明原件1份。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3、提取夫妻双方则需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原件。
4、如需还清,提供近2个月之内的还清凭证。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
(1)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相关的贷款证明。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3)如果还需提取配偶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原件。
2、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
系统更新后取消了年度支取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但允许提取公积金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
(1)一次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额为三万元。
(2) 可提取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用于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不足三万元的,可以用现金补充。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3、用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冲公积金贷款
该政策是指用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当前不存在逾期。
(2) 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公积金总额大于或等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必须留存有六个月以上还款额的公积金。
(4)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4、提前还清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户籍双方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如果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贷款本金余额的,不足部分可用现金补齐。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如果还需提取上述相关人员公积金的,需提供相关人员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四)无自住住房支付房租
缴存人、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支付房租,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1、提供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本人、配偶《房屋查询证明》原件1份,有效期为1个月。
2、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
3、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
4、未婚职工只需提供本人《房屋查询证明》、身份证原件。
(五)大病
患者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在同户籍的双方父母,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可办理大病提取公积金。
1、以医保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结算单为依据。医疗费用结算金额可以是两年内累计5万元以上(含5万元),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医疗费用结算单中个人负担医药费的总额。每张结算单只能提取一次。
2、提供诊断证明原件,医保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结算单原件1份。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4、提取夫妻双方则需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原件。
5、提取涉及到双方父母,须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原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1份。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的,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可使用同一证明材料),提取时间要间隔半年以上。
二、销户提取条件、材料及时限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本人及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等行为外,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退休、退职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55周岁),且个人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即可办理退休提取。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办理退职提取的,需提供相关退职批准文件或证明,且个人公积金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
(二)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或协议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户口迁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包括出境定居)
1、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
2、本人身份证原件。
(四)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该职工《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非正常死亡、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等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继承关系(受遗赠关系)证明文件或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2、死亡本人、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提取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其提取条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受理。
(二)手续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有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查事项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三)提取申请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支付方式及其他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委托办理的公证书原件1份。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打入委托人本人银行卡账户。
公 积 金 贷 款
一、贷款对象
在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及乌达区、海南区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贷款条件的在职职工。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的条件
1、借款人建立公积金账户并开始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
2、借款人及配偶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
3、借款人及配偶无不良贷款信用记录,无未清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为其他借款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
4、借款人购房合同签订在4年、二手房过户时间在2年之内;
5、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集中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初审需要的资料
通过中心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确认具有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资料
1、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首期付款收据或发票的原件;
2、购二手房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发票、购房发票和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二)借款人身份及收入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3、借款人及配偶的户籍证明原件;
4、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未婚职工在办理过程中与中心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
5、借款人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并与中心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
6、借款人离异的,出具离婚证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并与中心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
7、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资银行卡原件及反应近期6个月的银行流水明细原件1份(到银行用A4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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